I.规范企业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
日期:2022-03-20 13:53:46 浏览次数:120
(一)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民和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需要
作为企业,应当认识到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性。污染问题解决好坏,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行为是否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更关系到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太多血的教训:1932年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一周内就使数千人中毒,有60多人丧生,这是20世纪最早记录的公害事件;1948年10月26日至31日“多诺拉烟雾事件”,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冶炼厂排放的S02和烟尘,使5911人发病,17人死亡;发生在1952年12月5~8日的伦敦烟雾事件,4天内中毒死亡4000多人;1955年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因日本四日市石油提炼和工业燃油产生的废气,严重地污染四日市的城市空气,哮喘病患者达817人,死亡36人;1955~1972年日本镉中毒事件,因日本富山县内的锌、铅冶炼厂等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神通川水体,两岸居民利用河水灌溉农田,由于水稻的吸收使产出的稻米含镉,居民食用含有镉的米和饮用含镉水而中毒,患者超过280人,数十人死亡;1968年日本的米糠油事件,因北九州市爱知县一带生产米糠油时,使用多氯连苯作热载体,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这种毒物混进米糠油中,造成13000人中毒,死亡16人;1976年7月10日意大利的塞维索化学污染事件,由于一家农药厂发生爆炸,导致剧毒化学品二恶英的污染.使许多人中毒,附近的居民被迫迁走,几年内当地畸形儿的出生率大为增加;1984年11月19日的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故,由于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所属的液化气供应中心发生爆炸,死亡1000多人,有400多人受伤,3万多人无家可归。当代环境问题急剧恶化的最重要原因是企业污染所致,特别是大工业污染所致。从前面所举我国的案例也可以看出,企业污染环境给受害者造成了多么严重的伤害,而这些损害法院认定后做出的损害赔偿判决也必然使企业承受严重的法律后果。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增长,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环境污染如果不加以严格的控制,人们的生命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可持续发展也无从谈起。因此,环境保护企业责无旁贷。
(二)利益协调、社会和谐的需要
作为企业,应当认识到在当代社会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企业追逐利益的动机并不矛盾。按传统观念,企业是以营利为宗旨,最大限度追求股东利益的社会组织,因此现代社会中的企业,基于企业内部收益计算,把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作为自己的活动目标,企业经营者从未考虑、也无需考虑企业活动的社会影响即社会费用(social cost)的问题。企业在这种价值观之下当然不会考虑对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的环境消耗支付代偿的问题,因而对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自然也无需费心。但在当代社会,企业经营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相应的企业追逐利益的游戏规则也发生变化,当立法设计导致企业环境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时,只有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才更符合企业作为“经济人”所具有的理性行为特征。从上面案例中也容易看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履行环境义务,有利于协调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的关系,所谓“和能生财”,一个成功的企业决不会因为少许污染治理成本的付出,而牺牲企业生存赖以维系的社会基础。
(三)企业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与企业承担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相比,企业承担生产绿色产品这一立法政策,代表着当代社会日益达成的、对企业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所谓企业的绿色产品责任,它所关注的不仅仅是使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最小,而且要使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冲击最小。污染防治的立法要求旨在实现企业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低排放、零排放,而绿色产品责任要求进一步降低原材料的耗费,要求企业对产品生产及其工序设计予以彻底变革。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绿色产品责任更容易与贸易壁垒相联系,并因而备受世人瞩目。
采取清洁技术,生产绿色产品代表着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未来企业发展的走向和历史潮流。这不再是绿色环保主义者的私下倡议和诗意主张,这已经是当前国际社会日益达成的共识和国际条约、规范的明确规定;因此它也不再仅仅是企业伦理讨论的范畴,而是企业基于经济理性也必须予以正视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毕竟,这里关系到实实在在的商业动机和经济利益,尤其在国际贸易领域,这是一种现实的游戏规则。对我国企业而言,这方面已经经受诸多惨痛教训。比如,2002年日本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从佛山市顺德出口的白烧烤鳗中检出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18吨烤鳗被退回,对我国的养鳗业造成严重打击,鳗鱼价格从每吨6.3万元急降至4.5万元,仅佛山市鳗农就因此而减少收入1亿多元。产自山东的大葱又因农药残留不合格而被日本拒绝进口。再如2004年春,新加坡国家AVA(The Agri- 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对中国香菇进行抽检化验,结果显示重金属镉的含量为1.57ppm和1.86ppm,而香菇的国际规定明确指出每公斤香菇中的金属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2ppm(但我国国内的规定事0.5ppm/kg),为此AVA通知各进口商从各零售渠道召回中国产香菇产品并集中销毁。作为该食品的出口企业既然要出口到国际市场,就应该事先了解国际规定,依章办事,原本可避免这次损失。据不完全估算,我国每年至少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色壁垒”的影响,而且还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四)企业必须切实保护环境不受侵害
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于产业活动与人类其他活动造成超过自然界净化能力的污染物质与能源进入环境,以及为发展经济而过度利用生态资源所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因此环境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取决于人类采取何种态度和措施来开展我们的产业活动,即环境问题在本质上实际是个经济问题。企业是现代经济生活的主体,因此反思传统产业活动、传统经济生活,就必然涉及企业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所应扮演的角色。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了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这一议题。从理论上看,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提出既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种理论思潮的一个延续和发展,也是现代环境立法响应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所谓企业应承担环境责任,即指现代社会企业在谋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应当考虑增进投资者利益以外的环境公益。这种观点显然得到现代社会的广泛认可。仅仅四十余年,它就从一种环保运动者的主张逐渐演变为现代国家的立法政策。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要落在实处,重点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要提高认识。我国环境保护最早起源于企业的劳动保护,因此一些企业把环境保护局限于内部利益,而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认识不足。坚持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就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环境问题一旦发生,破坏巨大,极容易激发企业与社会、企业与普通公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解决不当,往往易于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激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因此主张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把企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作为重要评价体系来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上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其次是要摆正保护环境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就是要要打破片面的经济绩效决定论的观点,打破过去掠夺式的生产经营模式,而使企业发展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企业不可因追求自身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违反法律污染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文明和法制日益进步的当代社会,违法的企业、污染环境损人利已的企业也必然受到社会的谴责与排斥,他们的经济效益也不会持久。
再次是要自觉地保护环境。保护环境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应该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完全依赖于法律监督、管理、制裁的环境保护是低效率的,而自觉地守法、自觉地保护环境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坦途。当今欧洲环境保护的许多法律规范正是起源于自觉保护环境的企业协议和行业规范,如著名的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在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规范,最早都是企业和行业的自觉行动。这些环境保护的先进企业在为社会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良好的社会形象,进而提高了自身的市场业绩和经济效益,这些都是值得我国企业认真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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